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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流总结:
(一)电压为330kV及以上的变电站(含换流站)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变配电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
(二)电压为330kV以下的变电站,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关于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所 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 强化变配电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消防审验范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建办法 〔2020〕50号)以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3-4“电力行业 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关于变配电工程的划分标准,在四 川省行政区域内,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 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变电站(含变电站中对主要电气系统、设 备进行集中控制的辅助功能用房)需办理消防审验,其中:
( 一 )电压为33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含换流站)为《暂 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大型变配电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制度。
(二)电压为330kV 以下的变电站,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
二、规范消防设计审查程序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变电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 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 工。
(二)变电站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 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实施,形 成技术审查报告,并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书面函告住房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 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确保技 术审查质量。
(四)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电站,如因客观 原因,对确实无法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文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核准 文件后予以受理,但建设单位应在消防验收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文件。
(五)变电站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应按照《暂行规定》和 《四川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的相关要求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 家评审,并邀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列席,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技 术审查的依据。
三、加强消防施工监管
(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将变电站消防 施工质量纳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和日常监管内容,切实加强
变电站消防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管控。对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 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督促整改并及时抄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 以处理。
(二)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适时组织开展 消防施工质量专项检查,加大对变电站消防施工质量责任主体施 工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相关单位及从 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质量保障能力。
四 、严格消防验收管理
(一)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变电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 行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 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 件。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 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变电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 构实施,形成现场评定报告,并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书面函告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评定报告作为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应
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的监督,确保现场评定工 作质量。
五、强化备案抽查检查
(一)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变电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 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 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 经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随机确定 检查对象,经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全省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变 电站备案抽取比例为5%,其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 变电站抽取比例为100%。
(三)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变电站,按照本通知关于消防 验收现场评定的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合格且消 防备案申报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现场检 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严格落实有关单位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依法对消防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 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主体责 任;有关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以
及技术服务内容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变电站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根据 当地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提高办事效率,加速项目推进。
(三)变电站若配套建设办公、宿舍等房屋建筑工程,且在 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应与变电站一并申请办理消防设 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变电站消防 验收或备案抽查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施工许可证号”一栏填写核准文件编 号。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 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议事协调处理机制,每年定 期通报年度变电站建设计划、进度安排等事项;对变电站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工作中遇到重大项目、重大疑难问题等,双方应及时 研究商议,共同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根据问题清单组织有关部门 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 合解决方案,妥善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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